HPC呼吁明确加密代币回购规则,推动程序化机制合规化

R阅读:2026-10-20 02:29:17

HPC近日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(SEC)提交信函,就《加密资产监管条例》提案提出五项修改建议,核心聚焦于**回购机制的法律界定。该组织强调,基于固定、公开规则执行的程序化回购不应被视为对“基本管理努力”的承诺,即便存在**控制方亦然。

信函指出,当前监管框架下,回购是否构成证券属性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信息不对称与人为干预。为此,HPC区分两种回购类型:程序化回购指依据预设公式、公开时间表及链上可验证的自动执行机制;而自由裁量回购则由**实体决定购买时机、规模与对象,易引发合规风险。

程序化回购应获法律豁免

HPC主张,只要**系统具备功能性且执行机制**透明,即使有**控制方,程序化回购也不应被认定为投资合同要素。这一立场超越了现有常见问题解答的表述范围,要求将此纳入**规则文本。

同时,信函提醒,若回购被宣传为持有者收益,或系统尚未成熟,则自由裁量型回购更可能触发证券法约束。因此,相关待遇仅适用于已实现功能完善的非证券**。

Hyperliquid实践与定义匹配

信函虽未直接提及具体项目,但其所描述的运行模式与Hyperliquid的HYPE**回购机制高度一致。该平台通过交易费用设立援助基金,在公开市场按规则购入**,并将其转移至不可访问地址,经验证后销毁。

尽管该计划符合程序化特征,但信函也揭示了一个关键疑问:若参数变更权仍掌握在治理主体手中,此类回购是否仍属真正“程序化”?目前定义未涵盖谁有权调整费用比例、暂停操作或重定向资金。

**控制方定义亟待澄清

HPC进一步呼吁对“**控制方”进行严格界定。现行解释模糊,可能将**拥有治理**的网络视为受控实体。该组织建议参照《交易法》**3(d)节,将“团体”限定为两人及以上共同行动或受共同控制的实体。

据此,持有者、验证者、开发者、流动性提供者等不应因持股集中或激励协同而被视作一体。这**义将直接影响哪些项目能适用安全港条款。

其他四项关键请求

除回购外,HPC还提出多项修订:空投方面,主张使用网络服务即获得**不构成资金投入;二级市场交易应排除证券属性,允许链上协议合法撮合;安全港应支持项目在开发期申请保护,且分析材料无需公开披露;联邦优先权应改为年度认证制,避免多州注册负担。

这些提议均指向**合规成本、增强市场可预期性,助力创新生态发展。

后续进展展望

该信函编号为S7-2026-27,将在SEC制定**规则前接受公众意见评估。尽管所有建议尚无法律效力,但HPC表示将持续与监管机构沟通,推动更具前瞻性的制度设计。

标签:

本文地址:https://cy.nxtlgy.com/zc/201708.html

文章标题:HPC呼吁明确加密代币回购规则,推动程序化机制合规化

版权声明: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,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。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,不拥有所有权,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。